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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新

刑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

刑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新

[ ]遼住刑委字第 號

甲方(委託方): 聯繫電話:

乙方(受託方): 遼寧住邦律師*務所 聯繫電話:0411-39801345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請乙方的律師為辯護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接受甲方的委託,乙方指派律師 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按法律規定在以下各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在所選項上畫“√”):

(一)偵查階段。

(二)審查起訴階段。

(三)審判階段。(□一審階段;□二審階段;□再審階段)

三、甲方應如實地向乙方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偽造證據,弄虛作假,否則,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所收律師費不予退回。

四、根據遼寧省及大連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以下費用(人民幣):

1、律師費: 元; 2、辦案費: 元

五、甲方須於本合同簽訂的同時付清第四條約定的全部費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師在每個階段會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標準次數為 次。超過標準次數的,乙方按每次 元的標準收取費用。

七、甲方交費後,乙方已經做了會見、閲卷、複印卷宗等實際工作的,甲方單方要求解除代理合同的,乙方不向甲方退還任何費用。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內容並自願接受合同約定內容的前提下籤訂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約定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九、特別約定:

甲方(簽名): 乙方(簽章):

承辦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