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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合同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合同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合同民事判決書

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7)漢中民終字第98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陝西漢拍*賣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公司)。

法定代表人關*民,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冉*海,陝西漢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洋縣供銷合作社貿易中心(簡稱貿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發,經理。

委託代理人左*強,男,生於1956年10月12日,漢族,系洋縣供銷社貿易中心副經理。

委託代理人餘*忠,漢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第三人張*忠,男,生於1958年7月10日,漢族,陝西省洋縣人,住洋縣洋洲鎮西大街69號,個體醫生。

上訴人漢*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貿易中心及原審第三人張*忠委託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洋縣人民法院(2006)洋民初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之法人代表關*民及委託代理人冉*海、被上訴人之法人代表曹*發及委託代理人左*強和餘*忠、原審第三人張*忠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拍賣活動應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原、被告在簽訂委託合同後,已履行了部分義務,但是,被告在履行合同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竟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在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同時被告也違背了《拍賣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必須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被告未按拍賣法及拍賣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拍賣,也沒有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拍賣會後近半年才與第三人補簽了《拍賣成交確認書》,其行為顯屬無效。由於被告違約遲延履行合同,致使原告委託拍賣的房產長期擱置,不能實現委託拍賣合同的目的,原告依法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本院應予支持。另外,洋縣拍賣行隸屬於被告,不是法人主體,應由被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四條(四)項、第四百一十條及拍賣規則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陝西漢拍*賣中心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張*忠簽署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無效》。二、原告洋縣供銷合作社貿易中心與被告陝西漢拍*賣中心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洋縣拍賣行簽訂的委託拍賣合同終止履行。一審宣判後,被告漢*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請求:1、一審認定事實有誤,一審認定“拍賣師在連喊23.4萬元第二聲後,時恆道即舉出12號竟價牌,表示加價1000元即23.5萬元,拍賣師關*民在沒有看清12號牌的情況下,邊喊第三聲23.4萬元邊鼓了槌”不符合客觀事實,拍賣報價到23.4萬元時,是持68號牌的張*忠舉牌應價的,之後拍賣師又報價23.5萬元,持68號牌的張*忠與持12號牌的時恆道都沒有舉牌應價,報價又回到23.4萬元,拍賣師連報兩聲23.4萬元均沒有人舉牌,在報第三聲23.4萬元後,持12號牌的時恆道才舉牌,而此時拍賣師確認23.4萬元的槌聲已經響了。2、上訴人一直未接到[2006]洋民初字第018號民事判決書,2006年5月12日上訴人趕往洋縣法院才要了該判決書一份,該判決認為沒有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程序尚未終了,法院無法律依據確認其拍賣效力而沒有支持上訴人在該案的訴訟請求。上訴人應買受人的要求,與買受人補簽了《拍賣成交確認書》後才對該案提起上訴。3、上訴人已經履行了《委託拍賣合同》的全部義務,而被上訴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不向買受人移交拍賣成交標的,反而要求解除《委託拍賣合同》,其做法違背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則。4、[2006]洋民初字第018號民事判決書未對拍賣結果認定,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商議,被上訴人同意,待拍賣行業的權威機構對拍賣結果作出結論後,再確定拍賣成交標的移交時間。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作出公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