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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能否兼得

一般來説,職業病病人、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仍依法享有民事求償權,可獲得雙重權利。但是重複賠償範圍應僅限於預期損失(或利益)填補類的項目,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而對於直接損失,如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則不應重複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能否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