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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在交通事故工傷中可以獲得雙賠償嗎?

誤工費在交通事故工傷中可以獲得雙賠償嗎?

一、誤工費在交通事故工傷中可以獲得雙賠償嗎?

關於工傷事故可否雙賠,《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僅是規定了受害者可以要求第三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獲得雙倍賠償,故此誤工費在交通事故工傷是否可以獲得雙賠償需要結合個省市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額補償原則,也即不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勞動爭議指導意見》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因他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工傷的,一般應先向侵權人請求民事侵權賠償;如其就民事侵權已實際獲得相應賠償,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在工傷待遇總額內補足工傷待遇。如因侵權人逃逸等原因,勞動者無法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依法先行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其向侵權人主張後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可在工傷保險待遇範圍內按總額補差的辦法結算;其向侵權人主張後仍不能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應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相關費用後,可以向民事侵權人進行追償,人民法院可視情追加勞動者為當事人。在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向勞動者已經支付全部或部分工傷保險待遇後,勞動者又向侵權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追加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為當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對侵權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償權。

二、證實誤工費的材料有哪些?

1、收入狀況證據內容可以包括:

(1)具體的收入水平數據;

(2)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時間(前三年)收入狀況證明;

(3)沒有固定收入的還可以提供所從事行業的證明材料。

2、誤工時間的證據內容包括:

(1)正常情況下,根據醫療機構的醫囑。即醫療機構應當簽發醫囑,提出休息時間、需要營養和護理的時間建議;

(2)工作單位可出具受傷人員誤工時間的證明;

(3)可申請司法鑑定機構對誤工期長短進行鑑定,憑鑑定文書確定誤工時間。

對於因為交通事故才受傷需要住院治療的公民,首先可以結合交通怎認定書、當地相關法律規定,判斷自己是否可以滿足獲得工傷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條件,若是都滿足,還需要確定是否可以獲得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