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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工傷醫療期工資待遇怎麼計算?

一、東莞市工傷醫療期工資待遇怎麼計算?

東莞市工傷醫療期工資待遇怎麼計算?

東莞市工傷醫療期工資待遇應當按照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來計算,每月發放工資。工傷職工沒有醫療期規定,有停工留薪期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根據職工傷情出具的休假證明,有用人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或者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職工受工作後,用人單位應當本着人道主義的原則對職工積極進行醫療救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的工資標準足額發放職工的工資,在職工醫療結束後,再進行其它方面的界定。需要注意的是,醫療期一般只有12個月,如超過12個月,用人單位可能不在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