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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過工傷認定期的如何賠償?

已過工傷認定期的如何賠償?
律師解析: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
工傷認定申請期的設置目的是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救治傷者、進行工傷認定,提醒受傷職工及時行使權利,保障自身權益。該申請期既不是訴訟時效,也不是除斥期間,而是職工向社會保險行政機關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性期限。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的職工並不因此喪失實體權利,仍享有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賠償的請求權。行政機關的工傷認定並非職工獲取工傷待遇賠償的必備條件,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賠償受傷職工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執行。
工傷賠償包括以下費用: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十)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
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