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過了時間怎麼辦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職工自己超過了工傷認定時效,無法申請工傷賠償,但可以以人身損害,主張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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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怎麼處理流程
律師解析:依照法定流程和實際情況,工傷糾紛依法處理即可。第一步,要求用人單位墊付醫療費,進行治療。第二步,收集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明,這一點相當關鍵。第三步,進行工傷認定。第四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五步,申請勞動仲裁,索賠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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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私了協議書有沒有效
律師解析: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於職工受傷後,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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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開庭被告不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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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法院怎麼開庭
律師解析:具體流程如下:準備開庭,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