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重新申請工傷鑑定時間怎麼辦?
職工在車間遭遇安全事故後,應該通過單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通常情況下,鑑定機構會在一個月內出具工傷認定結果。如果職工對其不服,還可以申請重新工傷認定。當然,這是有一定期限的,要在收到鑑定結果15日內提出。那麼超過重新申請工傷鑑定時間怎麼辦?下面小編簡單給大家講一講。
一、超過重新申請工傷鑑定時間怎麼辦?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再次鑑定的,除不可抗力影響之外,不能申請再次鑑定。
在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下,職工及其近親屬將喪失通過行政程序認定工傷的權利,且工傷保險待遇也不是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單位承擔,此時,工傷糾紛完全是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平等主體的利益爭議,不涉及公共利益,國家無需介入對其進行行政管理,故賦予職工及其近親屬訴權,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實體性權利。因此,對於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拒絕受理的案件,只要未超過訴訟時效一年的規定,或符合法定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職工仍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若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工傷的法定構成要件,應當判令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當然,職工也有權放棄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知道了超過重新申請工傷鑑定時間怎麼辦。通常來説,沒有特殊情況的話,職工超過重新工傷認定期限是不能再次申請的。但是對職工來説,也不是就沒有辦法了。其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工傷賠償問題。但是小編還是提醒大家,申請工傷認定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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