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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過了工傷申請時間

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無法獲得工傷認定的,仍可以以普通民事案件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請求。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造成工傷認定機會的喪失其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規定對身體受到了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參照民法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認定工傷的時效為一年,即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錯過了工傷申請時間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傷害或確診為職業病後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上述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有權在發生工傷後第31天至1年內的時間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