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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傷不能從事現在的工作怎麼辦?

因工傷不能從事現在的工作怎麼辦?
律師解析:因工傷不能從事現在的工作,在醫療期屆滿後,單位可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其他的工作;如果勞動者仍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則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與其解約,向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在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後與其解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