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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認定工亡的情形

不能認定工亡的情形有以下八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三、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後死亡的。
六、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又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的。
七、故意犯罪導致傷亡的。
八、醉酒或者吸毒傷亡的。

不能認定工亡的情形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