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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動合同簽訂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涉外勞動合同簽訂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涉外勞動合同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僱主(以下稱甲方)對勞務提供方(以下稱乙方)派遣人員的要求、啟程日期,出人境手續的辦理等。對乙方派遣人員的要求,即甲方對派遣人員總數、各工種人員、各類人員的技術條件、工齡、職別的要求;啟程日期,一般規定為在合同簽訂一個月後的若干天或確定一個具體的日期;出入境手續的辦理,一般規定乙方在合同簽訂後立即將乙方派遣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種、護照號碼以及勞務所在國所需的,其他資料提交甲方。甲方負責辦理乙方人員進入勞務所在國入境手續、勞動許可證、居留證以及勞務所在國法律規定的有關入境和提供勞務所必需的證件,並負擔由此所發生的費用。乙方負責辦理出入其國境及有關過境手續,並負擔所需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為避免在合同簽訂涉外勞動合同後甲方要求變更啟程日期和派遣人數而給乙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要力爭在合同中規定。如果不按合同規定甲方單方面提出延緩啟程日期或減少派遣人數,乙方有權根據其所受損失程度要求甲方予以補償。至於補償,可以規定從甲方付給乙方的動員費(準備費)中部分或全部予以扣除。也可以規定為,如甲方減少派遣人員,則按減少人數的三個月工資總數予以補償。如延期派遣超過十天,則每超過一天,以日工資按天支付補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