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嗎?
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工作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據上述法律,只要在單位一工作,不管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單位就建立起勞動關係,也就是單位的員工了。
不管有沒有試用期,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與簽訂勞動合同,不籤,勞動者有權要求不籤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或口頭約定試用期的,在試用期中,此時是所説的非正式員工,這期間,單位如果能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只要提前三日就可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不是試用期就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去單位工作的時候,都會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在後期跟公司因為什麼事情發生了爭議,勞動合同就是處理的依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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