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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如何理解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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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在該法實施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有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或訴訟的過程中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勞資關係已經惡化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於是仲裁員或者法官就裁決或者判決不繼續履行,筆者認為雙方勞資關係已經惡化不屬於該條中的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否則只要發生勞動爭議,就表示勞資關係已經惡化,而只要勞資關係惡化就屬於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該法規定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首先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就沒有意義了。該條中的“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是指的因為客觀的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失去基礎,比如用人單位依據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沒有和勞動者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