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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格式條款發生爭議如何解釋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這部分條款稱之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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