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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一、一般要件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具體言之如下:

1、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通過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合同。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為真實。

意思表示中含有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這兩個要素,因此而產生了三種學説。

(1)“意思主義”,認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應以內心意思為準。

(2)“表示主義”認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應以外部表示為準。

(3)“折衷主義”,或以意思主義為原則,外部表示為例外,或以表示主義為原則,內心意思為例外。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應該屬於“折衷主義”,即以表示主義為原則,內心意思為例外。與意思表示真實相對應的情形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又稱為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兩種。根據法律規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有:

(1)合同一方欺詐、脅迫對方,或乘人之危,使對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2)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隱藏了非法的真實意思,訂立的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合法形式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一方對合同有重大誤解,因而做出的表示是不真實的;

(4)合同一方對合同存在無經驗等情形而做出的對自己顯失公平的表示,違背了自己訂立合同的目的,這個意思表示也不真實。

這些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的法律後果,或者是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是合同被撤銷或被變更,並不完全都是無效合同,其中屬於可撤銷的合同,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或放棄撤銷權的,則使可撤銷合同成為有效合同。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此要件是針對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內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合同所欲達到的一種效果。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縱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備,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會使合同歸於無效。雖然我國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即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二、特殊要件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是指有些合同則需要具備特殊的條件方能生效。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批准或登記的合同。對此<合同法解釋>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我認為,對於此條解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辦理批准或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此類合同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對外合作開採石油合同,我國大陸企業與華僑、港澳同胞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和由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合同、技術合同、技術引進合同。第二,辦理登記手續並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使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此類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抵押合同等與物權變動相關的一些合同。

2、根據《合同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則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生效。

3、實踐性合同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其特別生效要件。例如,定金合同必須是在定金交付之後才能使合同生效。

由此可見,一個合同若想要生效,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滿足上文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否則,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都是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這樣才能夠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沙律師。

標籤:合同 生效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