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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程序是什麼?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首要程序,凡是勞動爭議,必先經過仲裁。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有調解、仲裁和訴訟三種方法。那麼他們之間的關係是什麼?仲裁前置的理由又是什麼?請隨小編來了解一下。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程序是什麼?

一、勞動調解、仲裁、訴訟間的關係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該條“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規定可以看出,單位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必經程序。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單位單位調解委員會解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關於仲裁與訴訟的關係,有二種觀點。

根據《勞動法》第77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的規定,勞動爭議除當事人協商解決外,有三種解決途徑,調解、仲裁、訴訟,這三種途徑是並列的,前面冠以“可以”二字,意即當事人可以在三種途徑中任意作出選擇。《勞動法》第79條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規定也是用的“可以”,而沒有用“應當”,況且,該條並未否定,調解不成,當事人不要求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2、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法》第79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勞動法》第77條説的是處理勞動爭議的途徑種類,第79條是對第77條的進一步闡明,説的是調解、仲裁與提起訴訟的關係。該條規定了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如果申請了調解,是否還可以申請仲裁,未經調解是否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以及申請了仲裁是否還可以提起訴訟的問題。

因而,在確認仲裁是否為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時,應以《勞動法》第79條為依據,而不應以該法第77條為依據。該法第79條在表述仲裁與訴訟的關係時,用的是“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未規定不經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須依法進行,如對法律沒有規定的案件進行受理,則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故訴到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是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案件,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因而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前置程序)。

二、勞動法之所以把勞動爭議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的原因

(一)為了緩和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立法者不希望把勞動爭議都推倒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而是希望主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解決,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不了,也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產生一定的緩衝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二)有些勞動爭議涉及的專業性很強,先經過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可以發揮勞動仲裁部門勞動業務熟悉的優勢,在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後,再由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法院及時、準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法院的民事糾紛案件種類繁多,審理期限較長,而勞動爭議仲裁結案期限相對較短,將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得到處理,能夠使勞動爭議處理期限縮短,防止久拖不決,損害勞動者利益。

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應當理解為只要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無論仲裁機構作出什麼處理結果,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都應受理。因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後,可能出現三種結果:

1、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

2、仲裁機構逾期不作出裁決;

3、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因此,當發生勞動爭議時,不論我們是否準備提起勞動訴訟,都應該提起勞動仲裁,即使不能解決問題,我們也行使了申請仲裁的權利,進行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程序。對於仲裁機構決定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