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必經程序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爭議仲裁必經程序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麼?
(一)接受申請材料。審核申訴人申訴材料,對符合規定的材料進行登記,退回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並告知申訴人。
(二)審查受理及組庭。自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受理或不受理,並送達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的,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並送達申訴書副本及應訴通知和開庭通知給被訴人。
(三)收費。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受理或應訴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預繳仲裁費;申訴人未按規定繳納或辦理減免緩手續的,作撤訴處理。
(四)接受答辯及反訴。被訴人應當自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相關證據;仲裁委員會審查被訴人反訴申請,符合條件的合併審理,收費,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當事人應在第一次開庭調查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五)開庭審理。當事人願意庭前調解的,安排庭前調解;開庭程序:申訴與答辯、調查質證、辯論、調解與裁決。
(六)結案。仲裁委員會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的可延期三十日。調解或裁決結案的,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或裁決書;當事人撤訴或視為撤訴的,向申訴人送達同意撤訴通知書,向被訴人送達撤訴通知書;實收仲裁費繳交銀行,送達當事人銀行收費憑證,辦理退結費手續。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性程序,而且發生勞動爭議後,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不過,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話,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不受限制的,在終止勞動關係後的一年內還不積極處理的,就會超過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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