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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