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相關法律法規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勞動爭議案件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並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決書;
2、當事人對勞動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程序。
三、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係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是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我國仲裁法規定,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沒有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就適用該規定的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間。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是有聯繫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寓於仲裁時效之中。
對勞動仲裁案件如果要提起訴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已經進行了勞動仲裁,且得到了仲裁書。此時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起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定要清楚仲裁時效是多久,最好是在法定的時效內起訴,這樣能夠保證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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