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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幾次

法律沒有規定。在仲裁過程中,應當現行調解,第一次調解不成,是否進行第二次調解,法律沒有規定,一般有仲裁庭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但是,法律規定了仲裁結案的時間限制,一般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最長不超過60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調解幾次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標籤:勞動 調解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