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先調解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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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協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無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但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而仲裁調解書和民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則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書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在本節後半部分加以闡述。
上文就是調解協議書效力的相關內容,總而言之,無論是民事訴訟案件中,還是勞動仲裁案件中,調解協議書都是在當事人接受協議書,或者在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後就會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説在接受調解協議書之前是可以反悔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河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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