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同意調解多久裁決?
一、勞動仲裁不同意調解多久裁決?
勞動仲裁開庭後一般45天內能拿到裁決書。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2、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二、擴展資料:
《仲裁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應當”舉證是個義務,如果舉證不能,仲裁庭將沒有證據進行裁決,沒有履行仲裁義務的人應當承擔敗訴後果。該條第2款規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29條對於證據問題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一)當事人對自已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二)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權拒絕接受。
(三)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或者雖提交證據但不能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因此產生的不利後果。
第30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且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仲裁庭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應當及時通知。經通知,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到場,不影響仲裁庭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收集證據並不是仲裁庭的義務,而是仲裁庭的一種權利。在當事人就自己的主張提供不出證據證實時,仲裁庭對證明一方主張的證據可以收集,也可以不收集,收集與否是他的權利。因此,在仲裁程序中,舉證義務和舉證責任就全部落在當事人身上。
針對於勞動仲裁的相關説法,一般來説需要根據仲裁庭對案件進行相關研究,即使在仲裁上會有雙方進行相關的發言,但還是要根據事實情況來進行相關判斷。判斷完畢之後衝裁庭會根據實際的相關情況來對案件進行一定的判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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