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仲裁

勞動仲裁調解技巧,勞動仲裁調解怎麼辦

仲裁2.5W
勞動仲裁調解技巧,勞動仲裁調解怎麼辦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仲裁調解

勞動仲裁員對雙方進行調解不成功的話,會給雙方下達裁決書。

雙方領取裁決書15天內如果不服,可以起訴到當地人民法院,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生效,那麼就可以去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