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爭議

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標準

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標準

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以後就可以從事工作勞動,但是現實中,因某種原因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不在少數,隨着原因不同,解除勞動關係帶來的問題也不同,但是都涉及經濟補償的問題,這些補償也需要按照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標準來確定,確保企業和個人的利益都不受損,確保公平公正。感興趣的,可以和小編一起來看看補償標準到底是什麼樣的。

一、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療法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自願的結果,是在平等的基礎上用雙方自願的辦法來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友好途徑。無論雙方誰先提出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專門作了明確的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三十八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享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可以依法維護勞動者自己的合法權益,讓勞動者得到權利的充分享受。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此可見,當單位有違規操作時,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標準以勞動者的工作時限作為計算依據,每滿一年按照一個月的工資發放。這裏的工資包括勞動者的基本工資、福利待遇和各種補助。勞動者對補償款有異議的,要及時的向勞動管理部門反映。

解除勞動關係有的是企業單方面解除,也有的是企業效益不好解除,還有的就是因為職工個人原因解除,但是無論哪種原因,都會涉及到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的問題,所有的補償都是按照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標準來的,無論是企業還是職工都能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勞動 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