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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該規定雖然僅明確列舉了身體傷害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兩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但同時也規定了所有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均屬夫妻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因其具有人身屬性,應當作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處理。但是,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存在爭議。律師建議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並從公平、合法、合理的角度處理離婚時財產的問題。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