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公司不給怎麼辦
一、拖欠工資公司不給怎麼辦
遭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維權方式如下:
1. 與用人單位就工資支付數額、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進行協商。
2. 協商不能解決的話,可以通過工會進行調解。
3.都無法解決的話,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繫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費用大約200-300元,如果勞動者勝訴,全部由公司負擔。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5. 向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①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②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拖欠工資的例外情況
拖欠工資也就是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超過工資支付規定的期限(30天),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無故拖欠工資不包括以下的情形: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3、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用人單位應該根據約定並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一個是工資的數額,一個是支付的時間,工資數額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以由多方自由約定。工資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及時支付,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時間早於法定的,企業應該按約定時間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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