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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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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例有哪些?

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直存在的問題。勞動者希望付出就有收穫,但是許多公司希望控制成本,所以各自利益立場的不同導致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勞動糾紛,下面讓我們來看幾個最新勞動爭議案例,希望個人和公司都引以為戒,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都要依法辦事,畢竟爭議累人累己。

一、開除員工不合法,補償金雙倍賠

【基本案情】XXXX年X月,某機電公司以員工A不滿工作安排,給其他員工造成不良影響為由,將A辭退。A遂起訴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合同二倍賠償金。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未對辭退員工A所依據的事實及正當性進行舉證證明,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該公司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支付員工A賠償金6800元。

【法官點評】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雙倍賠償。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作出開除決定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對違反制度的嚴重性、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公示、告知等進行舉證。

二、失業保險未繳納,造成損失應賠償

【基本案情】員工B在某藥廠從事包裝工作2年多時間裏,藥廠未給B繳納失業保險。解除勞動關係後,B一直失業,B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了相關證明。經過仲裁及訴訟,法院終審判決該藥廠支付員工B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法官點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是法定義務,未繳納失業保險,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三、合同期滿未續簽,每月工資雙倍付

【基本案情】員工C某年某月應聘到某公司工作,勞動合同期滿後,該公司繼續留用C,但未與C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後,C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期間的雙倍工資。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員工C7個月雙倍工資差額22973元。

【法官點評】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繼續留用勞動者的,仍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社保義務不能約定免除,經濟補償可以自願放棄

【基本案情】XXXX年X月X日,員工D與某煤礦簽訂5年的勞動合同,同時D書面承諾:“因本人原因,在合同期內不願用人單位為我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在發工資時發給我,並保證自行依法繳納”。除工傷保險外,該煤礦未給D辦理其餘社會保險。工作5個月後,D申請辭職被拒絕後,D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判令該煤礦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認為,員工D與該煤礦約定將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以工資形式發給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D有權據此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補償金。

【法官點評】一些用人單位企圖通過讓勞動者承諾不願辦理社會保險、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等方式來規避法律,這種以約定或者承諾來排除用人單位法定強制性義務的行為無效。

五、違法約定試用期,單位支付賠償金

【基本案情】員工E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半,其中試用期為一年,月工資1500元,試用期工資600元。合同履行期間,該公司僅發放工資2000元。工作一年零三個月後,E提起仲裁和訴訟,法院終審認為,該公司無故拖欠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判決該公司支付員工E工資15400元及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15000元。

【法官點評】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違法約定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六、公司不允休年假,工資報酬三倍付

【基本案情】員工F到某服務公司從事保潔工作,簽訂合同期限為兩年零兩個月。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未安排F休年假,亦未支付相應報酬。F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該服務公司支付員工E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677.54元。

【法官點評】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這些最新勞動爭議案例充分表明了公司要依法辦事,不管怎麼規避,都是沒用的。勞動法是強制性法律,即使勞動者不簽署勞動合同,自願放棄保險或者是休假等權利,公司都不應該以此來逃避責任。一旦深究起來,公司都是要承擔責任的,各個公司領導在控制成本的同時,也要依法辦事。

標籤:案例 勞動 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