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期間工資是否進行發放?
一、起訴期間工資是否進行發放?
在勞動爭議仲裁期間,若勞動者有正常上班的(説明勞動關係存續,且有正常上班),則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工資。若勞動者沒有上班也未向用人單位請有薪假的,或已經跟用人單位終止及解除勞動有關係的,一般情況下是沒有工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
但是,如果由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起“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仲裁或訴訟請求的,最終員工請求獲得支持的,仲裁或訴訟期間,公司應按照員工正常上班向其支付勞動爭議期間工資。
若員工沒有提起這方面的請求,只是要求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或賠償,則就不可以再要求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了。
綜上,仲裁期間要不要支付員工工資,關鍵看幾個條件:一是看勞動關係是否存續;二是看員工有沒有提供正常勞動。
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三、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當從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當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也就是説,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性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已結束,滿一年後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當從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當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簡單的説仲裁期間要不要支付員工工資,一是看勞動關係是否存續;二是看員工有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如果兩個都是,那是毫無疑問要支付工資的;相反則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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