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會有不少人因工作等受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而困擾,大部分人對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沒能做出正確判斷而造成自己的利益受損。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到底有哪些呢?正確認識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這關係着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下面本站小編就就相關資料做出如下總結。
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如下:
1. 法律性質
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講具有勞動貢獻補償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其產生是基於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國家干預勞動關係的法律結果。
違約金產生的基礎則是雙方協議或合同的約定,因此沒有約定就不會有違約金的產生,其在性質上是對合法契約的保護。
2. 構成要件
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違約金的構成要件則主要有兩個: 一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 二是違約金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3. 責任主體
經濟補償金是國家法律強制的結果,其目的在於保護弱勢的員工,所以經濟補償金的責任主體為企業,具有單一性,僅是企業對員工承擔的一種責任,對於員工一方來見,不存在由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違約金的責任主體是雙方的,在違約金責任產生時,由企業或員工向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 責任計算
經濟補償金是國家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平均工資和連續工齡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兩個主要參數。
違約金的計算依據和方式則主要是員工和企業之間的約定。
綜上所述,大家都可以看出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存在法律性質、構成要件、責任主體、責任計算等的區別,正確認識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有利於減少在面臨相關問題時的困擾,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對上文內容還存在任何疑問或您正受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困擾,你可以致電本站進行相關諮詢,專業律師將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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