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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合同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一、可以認定為工傷

沒有勞動合同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雖然職工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果在工作中受傷的,仍屬於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只是在申請時需要受傷職工提供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證、上崗證、工作服、工資卡的銀行交易記錄、工友的證明等。

三、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停工留薪期滿,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

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