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辦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某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會要求用人單位給自己開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那麼究竟怎麼辦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呢?詳細內容請您閲讀下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類型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
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相信這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會給很對人帶來幫助,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感謝您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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