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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管理員勞動合同到期賠償多少錢

一、倉庫管理員勞動合同到期賠償多少錢

倉庫管理員勞動合同到期賠償多少錢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簽訂為期三年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可依法提起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加班工資、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其他損失等。在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員工續簽,而員工仍不同意續簽的。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如果是員工不續簽需要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1、不續簽,繼續留用: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2、不續簽,終止勞動關係:

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滿而結束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否則應支付一定的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相關的失業保障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要注意的是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過期之後要記得一定要及時續簽,否則是要支付賠償金,賠償的標準是要根據勞動者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但也有一種上述説到的情況,到期不續簽不用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