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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如何確認被告

(1)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就是被告。這裏所説的改變,包括法律依據、事實根據和處理決定方面的任何實質性變更;
(3)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4)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訴訟如何確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