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是本人簽字要求賠償合理嗎
一、勞動合同不是本人簽字要求賠償合理嗎
需要視情況而定,依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籤字蓋章才能生效。如果勞動合同中名字並非本人,那麼效力如何,需要視不同情況予以分析:
1.雖非本人簽名,但是能反應本人真實意願的,勞動合同有效,視為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雖然不是本人簽字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簽署該合同是在勞動者的授權或者是默許的情況下,則相當與該簽名取得了勞動者授權,視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比如存在監控錄像,書面授權或者其他證人證言等。
2.勞動者確實不知道有人代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為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毫不知情他人代簽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換句話説,用人單位不嗯能夠證明勞動者知曉該合同的簽署或者是用人單位私自替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雙方並未建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雙方發生糾紛,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二、補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公司補籤勞動合同將日期往前面推,從而逃避以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懲罰,此行為是違法的,但是如果勞動者願意,也是可以的。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建議勞動者最好與單位補籤勞動合同,可以將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寫成補籤時的日期,這樣既可以要求單位負相應責任,也不必擔心單位以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為理由將其辭退。
合同是否有效,最重要的是否是本人的真實意願的情況下,進行簽訂的合約可以由他人經過授意之後進行代簽,但是如果不是本人真實意願情況下進行簽字的,那麼合同是屬於無效的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雙倍賠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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