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不是本人簽字有效嗎?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不是本人簽字有效嗎?

一、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不是本人簽字有效嗎?

不是本人簽字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無效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需要簽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和預告性解除勞動合同。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公司在員工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需提前告知員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無需事先通知員工,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因員工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員工本身並不存在過失,但是由於存在特定情況,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這種解除勞動合同方式,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按上一個月標準的工資的替代通知金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的注意事項:

1、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或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

因此,用人單位給已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系法定義務

4、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原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崗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內容。以上項目,必須記載。

但是筆者認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註明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比如: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由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因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等。註明終止勞動關係的原因:比如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

另外,對文書的具體格式並無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合同的證明一針是針對於在雙方協商好了之後所要簽訂的文件,這份文件就必須要讓勞動者進行簽訂證明,只有本人拿到了相關的文件才能證明雙方是沒有任何的利益糾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標籤:簽字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