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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什麼?

焦作市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解除時容易產生的糾紛即用人單位賠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額。如果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一次性補償給勞動者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為大家解答“焦作市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這一問題。

一、解除勞動合同需進行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8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焦作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於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按照約定與用人單位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通過以上分析大家可以知道,凡是屬於用人單位未支付全額報酬、未給勞動者按期上保險、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等八種情況的,除了解除勞動合同,還應該由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經濟賠償金。小編結合焦作市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這一問題,給大家進行了解答,感謝對本文的閲讀。希望大家能夠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在勞動關係中受到侵害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