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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

法律2.35W
故意傷害罪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
故意傷害罪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般需滿足以下條件: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


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