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有需要提前30日的理由(第四十條),要支付你3個半月的工資。如果單位沒給你買社會保險的,可要求其為你補繳。
二、具體情況
單位無任何理由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工作年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以下情況,單位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並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我們國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他所支付的這樣的一種經濟補償金的話,是法律當中的有關規定的,任何的單位都不能夠拒絕支付,但是很多的勞動者他們平時不注意維護自己的權利,可能導致這樣的一種經濟補償金喪失,所以應當要通過合法方式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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