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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有啥規定?

一、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有啥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有啥規定?

女職工哺乳期間用人單位原則上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哺乳期內女職工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 在哺乳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解除的違法,如果女職工要求解除則允許。哺乳期工資應當正常發放,單位不得剋扣、不得降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即: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根據工作年限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除了按上述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在員工哺乳期內,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