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金?
一、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金?
按照女員工的具體工作年限來支付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單位能否辭退哺乳期女工?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所以遇到女員工在哺乳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屬於違法的情況,那麼女員工是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金的。必須按照女員工的具體工作連線來發放補償金,如果工作年限不滿一年,也按照一年來計算,但前提是超過六個月,必須給勞動者發放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並且依次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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