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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哺乳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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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