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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委託代理人必須要有嗎?

一、勞動合同委託代理人必須要有嗎?

勞動合同委託代理人必須要有嗎?

委託代理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的人,可以沒有這一項,畢竟沒有規定一定要有代理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合同一定要有期限嗎?

勞動合同必須具有一定的期限,才能保證合同的履行,保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勞動合同與民事、經濟合同在期限上有一個明顯的區別,即勞動合同可以是無期限的,而其他合同則有着或長或短的期限。根據這一規定,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根據我國勞動關係的具體情況作出的相應規定。我國實行勞動制度改革以來,固定工的制度被否定,代之以勞動合同制度。由於各種用工形式的不同,就需要確定不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是基本符合我國用工制度的要求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需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進行協商簽訂,對於簽訂合同的一般是合同當事人,對於要求委託代理人的一般是由用人單位方進行簽署用到,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