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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委託代理人證明範本中需要寫委託事項嗎?

離婚2.66W

一、離婚委託代理人證明範本中需要寫委託事項嗎?

離婚委託代理人證明範本中需要寫委託事項嗎?

離婚委託代理人證明範本中是需要寫委託事項的;

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委託人、受委託人的基本情況:委託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其身份等自然情況;委託人是法人或是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受委託人應寫明其姓名、年齡、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正文:主要寫明委託事項與授權範圍,這是授權委託書的主體部分。

(1)委託事項:寫明委託人在何糾紛中委託代理律師代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2)授權範圍:寫明委託人授予代理律師何種委託代理權限,允許律師代其進行哪些訴訟行為。委託人需要對代理律師進行特別委託授權時,應具體寫明授予代理律師代為提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反訴或上訴的權利。

尾部:

(1)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2)委託日期。

二、起訴離婚是否必須委託律師?

起訴離婚,委託律師不是法院受理的前提條件,當事人完全可以獨立參與訴訟過程,訴請准許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判決子女撫養權。也就是説,起訴離婚時,當事人享有自主權,有權決定請請律師。如果當事人具備基本法律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事實清楚,舉證簡便,沒有請律師的必要。

當然,若離婚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標的額巨大,證據收集難度指數較大,或者對方存在藏匿或轉移財產的可能性,想要爭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胸有成竹地爭取子女撫養權,建議聘請律師,予以專業性指導,勝訴才更有把握。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享有訴訟參與權,包括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委託他人進行代理,那麼是需要寫一份委託代理人證明的,在寫時就需要把委託的事項還有委託的權限,以及還有委託的期限註明清楚,但即使是寫了委託人進行全權處理,但一般在審理時也需要本人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