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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對於童工有效嗎?

勞動合同對於童工有效嗎?

近年來,在媒體的報道中我們經常能看到非法使用童工的報道。我們的企業往往唯利是圖,將童工當成易管理、剩餘價值高的廉價勞動力,大量非法僱用童工,惡劣的勞動環境,長時間的繁重勞動,嚴重危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那麼,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對於童工有效嗎?

一、童工的定義

在中國,童工是指未滿16歲,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四川涼山學生被拐做童工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的少年、兒童。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激烈變遷,童工現象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的一種客觀存在,是現實社會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作為兒童羣體的一部分,童工的生存條件和發展環境十分惡劣,其基本的生存權、發展權、被保護權得不到保障。

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童工有效嗎?

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規定: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於2002年9月18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對於童工有效嗎?兒童是祖國未來的花朵,每年的06月12日是"世界無童工日"。保護兒童,需要從我們每個人身上做起。在企業勞動力使用的問題上,我們要懂法、守法,我們應該清楚地明白合同對於童工是無效的,使用童工突破法律紅線的違法行為。

標籤:勞動合同 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