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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公告需要送達嗎?

解除勞動合同公告需要送達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公告需要送達嗎?

解除勞動合同公告是需要送達公告的,當發生解除勞動合同事件時,法院的開庭通知偶爾會採取公告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留置送達(拒絕簽收)的方式,但不一定需要簽收。然而,實際操作中在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往往不會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而是其他送達方式沒生效時才會採用。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二、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一些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

(1)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2)《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時,司法機關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會辦理,在受理相關案件後,應當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傳喚,並瞭解相關的訴訟案件的事實情況,在做出判決後,應當及時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告和通知送達到雙方當事人,以明確相關情況的解決情況。

標籤:勞動合同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