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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只簽訂了一份是否生效?

勞動合同只簽了一份,只要滿座勞動合同生效條件就有效。勞動者有權利要求單位提供一份給勞動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的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提供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只簽訂了一份是否生效?

一般的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下面幾個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在這裏面,其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還是比較重要,因為《勞動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所以由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都在這裏,一旦發生糾紛公司會以此提請仲裁,這樣就會使勞動者處於不利的地位。

最後,現在有些公司明着是跟你籤合同,根本上就沒有實際的合同,一旦簽名確認了,可能會損害到勞動者的權益。

其實,有經驗的勞動者應該都有在於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都是要求一式三份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應有一份,所以如果用人單位只給出一份勞動合同簽訂的,那麼這份合同是無效的,所以勞動者在求職的時候要注意這個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簽訂勞動合同需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好之後才能進行實施,一般合同只簽訂了一份只要法律所規定的條款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那麼就是合理、合法的,同樣也會產生法律的效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