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內離職扣一個月工資可以嗎?
一、勞動合同內離職扣一個月工資可以嗎?
如果公司沒有什麼錯誤的話,勞動者離職會有一些影響,因為這是勞動者的錯誤,但是如果是公司的原因,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內離職是沒有錯誤的,也不會扣一個月工資,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的分析。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若是處於試用期,則只需提前3天告知即可。但現實中還是存在很多不走尋常路的員工,喜歡跟公司玩即辭即走。
當然了,如果即走即辭的員工所屬的崗位並不涉及到公司的機密,那麼公司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來走流程。
簡單的來説就是,如果和公司協商一致了,那麼勞動者可以直接辦理離職手續走人。而若是公司不同意的話,則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才行。
二、員工緊急離職的話,公司能扣工資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公司不得剋扣員工工資,但是如果有以下情況,公司可以代扣員工的工資。
1、公司替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税;
2、公司替員工繳納應該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裁決、裁定要求代扣的撫養、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扣除的其他費用。
當然了,關於如何對付那些不守規矩想走就走的員工,雖然公司不能剋扣他們的工資,但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第15條,要求緊急離職的員工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因為員工個人原因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個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實際操作中,很多公司對付緊急辭職不配合公司交接工作的員工,採取的就是這樣的方式,在員工緊急離職後,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員工賠償因擅自離職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當然了,在這個過程中,公司必須承擔舉證責任,畢竟口空無憑也沒人信。
很多公司為了避免員工急辭,通常會在勞動合同內約定“勞動者為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扣除當月的薪資報酬”,這麼約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員工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簡單的來説就是違約金。
然而《勞動合同法》內的相關條款明確的規定了員工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情況只有兩種,一種是員工違反了競業限制,另一種則是員工違反了培訓服務期的約定。
簡單的來説就是,即便公司在勞動合同內對擅自離職的員工做出了扣除當月工資的束縛,也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頂多就是嚇唬那些想要馬上走人且沒什麼法律意識的員工,此時我們作為勞動者的話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與我國的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是,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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