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籤還是不簽有什麼區別嗎?
一、勞動合同籤還是不簽有什麼區別嗎?
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想做了可以提前30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如果不籤的話,勞動者只要能夠證明勞動者與單位有勞動關係(考勤卡、工作證、工資單等等)都認定為有勞動關係的,如果有什麼事情的話,公司照樣要對勞動者負責的。但是不籤勞動合同是要由於單位原因才可以的。即:單位有過錯,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所以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還是要籤的,這樣更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公司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然是違法的。
如果現在要補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勞動者要注意一個問題,勞動合同簽訂日期,這個很重要,勞動者最好寫勞動者補籤的時間,而不要寫勞動者剛到公司工作的時間。簽訂日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是兩個問題,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往前寫幾個月都沒有關係,如果不往前寫也沒關係。
1、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可以用這些資料來證:勞動合同(是否補籤都可以,只要有雙方簽字蓋章)、考勤表、出入證、員工卡、工作證,工友證言等,也包括勞動者提到的辭職報告,但這個比較難取得單位領導的簽字,而且領導簽字也比較麻煩,要證明他們的身份就很困難。勞動者所謂的假合同反而是一份很關鍵的證據,這個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2、試用期只能由雙方約定,而不能由一方來説。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由視為沒有試用期。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
3、加班工資勞動者可以主張,但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要舉出證據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一般來説,值班記錄、考勤記錄、單位的工作安排表等是最有力的證據。除此之外,證人證言也可以,但效力較弱,被採信的可能性不大。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為了進一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還是需要提醒用人單位及時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雖然沒有籤勞動合同有其他勞動關係證明的情況下,也可以獲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且可以提出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作為賠償,但是需要自行提供勞動關係舉證責任,維權難度有所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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