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員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呢?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大多數職工都非常關心,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三種,下面,我們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具體介紹這三種方式。
第一,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採用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合同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延伸補充:
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從上面內容可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以及按法定情形解除。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歡迎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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